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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达退休年龄而终止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
目前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当前主流观点是这种。
我们可以从一些案例看司法机关对此的观点。
种观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参见:江苏省人民法院(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093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王芳至2013年9月1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坤润人力公司于同日向王芳送达《关于与王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终止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的情形,故二审判决认定坤润人力公司系依法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无不当。
鉴于王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坤润人力公司在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小编在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现行法律中能够找到明确的依据吗?
第二种观点:不支持经济补偿。
参见:北京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1526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郝加岭与雾灵山庄的劳动合同因郝加岭于2011年11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郝加岭要求雾灵山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广东省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603号裁定书。
因周贵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恒昌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故周贵夏请求恒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离职后的基本生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人民法院(2014)浙民申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
关于恒中达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邬梅萍于2012年5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恒中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邬梅萍诉请恒中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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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励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注册资本200万。并于2014年2月取得了淄博市首批“劳务派遣许可证”.“让用人单位更方便、更实惠、更,远离用工风险”是我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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